瑕疵请求权是因拍卖标的的缺陷而产生的,但并非拍卖标的一切缺陷均产生瑕疵请求权。拍卖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所谓特殊是指大多数拍卖标的在拍卖前都已经过人们一定时期的使用,有些拍卖标的正是因为人们的使用才产生了特殊价值。因此,应注意两点:其一,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不足为怪,瑕疵请求权不能因为缺陷存在本身而严生,瑕疵请求权产生于缺陷应该被揭示而没有被揭示;其二,产 生瑕疵请求权的瑕疵,通常指存在于拍卖标的较大、较为典型的缺陷。
瑕疵请求权是买受人所拥有的权利。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或参与竞买时,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缺陷,如果该缺陷因他人的过错被隐蔽了,当他成为实际买受人时,就可以因此为自己所受到的欺骗和损失主张权利。实践中,买受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的瑕疵要求过说明是无关紧要的,虽然法律一般规定,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有权要求相对人就瑕疵做出说明,但相对人不能以竞买人未提出过此种要求进行抗辩。只要相对人事先确实知道,又故意隐瞒,就满足为此承担责任的条件。
瑕疵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委托人和拍卖人。相对于买受人的瑕疵请求权,委托人和拍卖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将自己明知或应知的拍卖标的的一切瑕疵告知拍卖人,而拍卖人应当将自己明知或应知的拍卖标的的一切瑕疵告知竞买人。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果委托人和拍卖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因此承担告知不当的责任。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瑕疵请求权不同于因产品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首先,瑕疵是一种商品缺陷,产品责任虽也因商品缺陷而起,但前者主要指未提供给买受人有权期待的价值,而后者主要指未提供给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次,瑕疵请求权因告知而免除,但因产品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因告知而免除;此外,相对于瑕疵请求权的告知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原则,而产品责任已日益趋向于严格责任,即无过失责任。
瑕疵请求权的行使旨在要求委托人或拍卖人收回拍卖标的并给予赔偿,或者仅要求给予赔偿。它是一种实体权利,买受人可以直接向拍卖人或委托人主张这一权利,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这一权利。
(二)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买受人主张瑕疵请求权遇到障碍。
1.委托人、拍卖人无过错。委托人、拍卖人无过错构成瑕疵请求权的障碍。买受人主张瑕疵请求权是以委托人、拍卖人有过错为基础的。此过错分为两个层次表现:第一层次是他们明知或者应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第二层次是他们因故意隐瞒或者过失而没有将瑕疵告知竞买人。如果委托人、拍卖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对抗瑕疵请求权。
2.买受人的过错。买受人自己的过错构成瑕疵请求权的障碍。买受人自己的过错通常表现为:其一,疏忽。买受人的疏忽可能导致他未能注意到已告知的瑕疵,或者可能导致他未注意显而易见的瑕疵;但委托人、拍卖人应当采用明确、公开的形式告知瑕疵,应当确 保所作的告知覆盖所有竞买人,不得有意造成买受人的疏忽。其二,误解。买受人的误解可能直接导致拍卖标的的瑕疵,而此类瑕疵不能作为瑕疵请求权的依据。例如,拍卖人称某用具曾经被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要人使用,而买受人却误认为该政府要人是总统。误解所产生的瑕疵是虚拟的瑕疵,这类瑕疵原本是不存在的,造成瑕疵产生的原因在买受人。其三,不当行为。买受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瑕疵产生,如毁损、污染拍卖标的等;当拍卖标的的瑕疵是由于买受人自 己的不当行为引起的,买受人丧失瑕疵请求权。
3.声明不保证。声明不保证是指由于委托人、拍卖人难以确知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故于拍卖前向所有竞买人做出声明,对于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予保证。声明不保证向所有的竞买人传达了这样~种意思:相关的拍卖的可能有真伪或品质问题,竞买人应当谨慎行事。声明不保证标志着责任的转移,一旦委托人、拍卖人做出声明,买受人将自行承担相关拍卖标的的瑕疵责任。声明不保证标志着责任的解除,通过声明不保证,委托人、拍卖人解除了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声明不保证构成瑕疵请求权的又一障碍。
(三)瑕疵请求规则的效力范围
瑕疵请求权是买受人拥有的权利,买受人当然应该合理、正当地行使该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买受人也受请求规则的制约。但瑕疵请求规则主要是针对委托人和拍卖人的,除他们有正当理由对抗瑕疵请求外,必须按此规则收回拍卖标的并赔偿损失。
1.谁知晓谁负责。其一,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必须受瑕疵请求权规则制约。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委托人可能对告知与瑕疵负最终的责任。从告知程序上,委托人有第一性的告知义务,委托人应将自己所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瑕疵告知拍卖人,如委托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将难以对抗规则的制裁。但实践中买受人很少直接找委托人主张权利,这是因为:")由于委托人在拍卖程序中可以要求对其姓名、住所保密,故买受人不知谁是委托人; (2)买受人直接找委托人主张权利很不方便。因此,买受人发现瑕疵并主张权利时,总是找拍卖人,而委托人的责任倒变成第二位了。其二,拍卖人的责任。拍卖人必须受瑕疵请求规则制约。拍卖人的责任与委托人的责任密切相关,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实践中,拍卖人通常在承担责任后,转承追究委托人的责任。拍卖人的责任并不以委托人的告知为前提,即使委托人向拍卖人说明瑕疵,拍卖人依然在下述两个层次上负责:其一,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瑕疵。委托人不知或不应知不能当然证明拍卖人不知或不应知,拍卖人作为代理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其是否已知或应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二,拍卖人先行负责总之,承担瑕疵责任的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拍卖人,这里的基本准则是谁知晓谁负责。
2.拍卖人先行负责。所谓先行负责,指只要拍卖标的确实存在应告知未告知的瑕疵,则无论该责任应由谁承担,均由拍卖人先行负责。至于其中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在拍卖人承担责任后,向委托人追偿。先行负责是对现代商业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有利于消费者实现权利。先行负责类似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瑕疵请求规则的运作,在先行负责的保障下,其结果导致拍卖人对委托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甚至不以拍卖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当然,如果拍卖人自己也有过错,那么他只能就委托人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主张追偿的权利,而对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无权追偿。先行负责的法律后果是,对于买受人来说,拍卖人的责任是第一性的,拍卖人不能以委托人的过错推卸责任,即使责任确实应由委托人承担,拍卖人也必须先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