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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则之保留价规则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8569
(一)保留价规则的含义
   保留价又称"底价",指拍卖人可以据以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保留价规则是指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须事先商定保留价,保留价以具体的价格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拍卖师在主持时,不得低于保留价确认成交。

   保留价是拍卖的普遍条件,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保留价是必备条件,即未达底价不能成交,无保留价拍卖也是经常发生的通常称作"无底价拍卖"。无保留价拍卖指在现场拍卖前不确定保留价,某竞买人一旦成为最高应价者,就是理所当然的买受人,无保留价制约。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在现场拍卖前,委托人和拍卖人虽然商定了保留价,但该保留价仅起象征作用。例如,1993年北京展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拍卖行拍卖51台恒升等系列笔记本型电脑,为此所确定的保留价是1元人民币,据说委托人此举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取得新闻效应。无论是不确定保留价也好,或是仅确定象征性保留价也好,凡是委托人不希望保留价发挥效力,或事实上保留价完全不发挥效力,但在形式上的区别仍是十分重要的。

   拍卖有无保留价应当公示,除无保留价拍卖外,保留价规则的效力是普遍的,它为世界各国的拍卖实践所采用。我国《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至于何谓"达到保留价",实践中认为,凡最高应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的,视为达到保留价。

   (二)确立保留价规则的原理
   比较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有助于发现保留价规则原理。分析实践情况可以看出:廉价商品多采用无保留价拍卖,价值高的商品多采用有保留价拍卖;动产有时采用无保留价拍卖,不动产通常采用有保留价拍卖。这一规律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却有相当的代表性。为什么呢?因为某些拍卖标的价值较低,即使不设保留价,其产生的损失也有限;而高价值的商品如果不设保留价,委托人就要冒太大的风险。由此不难看出,保留价是委托人用以保护自身利益的。


   在拍卖关系中有三方的利益存在,其中两方(拍卖人和竞买人)是以自己的行为直接维护自己的利益,惟有委托人处于十分特殊的境地,委托人是拍卖标的所有人,却要通过他人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委托人希望自己的物品能够卖出一个高价,担心过分低价给自己造成损失只有通过保留价来防止过分低价,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此理解,保留价并非表面上所体现的价格,而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制衡点,有了制衡点就足以防止利益的过分倾斜。因此,保留价规则的原理实质上是权利制衡机制。

  (三)保留价的确定、保密与公开
   1.保留价的确定权。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我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保留价的确定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前述保留价规则的原理中强调,制衡机制是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设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保留价确定的高低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关,保留价确定的过高或过低时,所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最为简便易行,也最为自然。法律上的原理就是如此简单,谁能够承担责任,谁就能拥有权利,权责对应是法律上的逻辑。

   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并不排斥拍卖人、估价人员等在确定保留价时参与意见。拍卖人、估价人员等拥有专业知识经验,他们的意见往往具有合理性,委托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见。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并不意味该权利不能通过授权而由他人行使,实践中委托人委托估价人员或拍卖人代为行使权利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与保留价确定权的原理并不相悖。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确定权仅表明,在确定保留价问题上,委托人的决定是至高无上的。


   2.保留价的保密与公开。保留价通常是保密的,保密的保留价仅允许有限人知情,其中包括委托人和拍卖人,如果拍卖邀请公证人参与证明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公证人亦有权知晓保密的保留价。此种情形下,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上述保留价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竞买人透露或暗示。采用保密的保留价有其特点: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导致在报价过程中少受某一固定价格的约束,叫价、应价参考系数仅是其他竞买人所报的价格,如此有报出较高价格的可能;另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也有可能导致所有报价均在保留价之下进行,最高报价不达保留价,拍卖不能成交。


   在无需保密的条件下,保留价也可以公开。公开保留价是指将保 留价的具体数字公示所有参与竞买的人。公开保留价可以在拍品目录中列示,也可以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口头宣布,总之,应在竞买人开始报价前完成。采用公开保留价也有其实践特点:一方面竞买人知道保留价后,就可能在报价前建立起自己的思想防线,所报价格不至于背离保留价太远,如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也就随之减弱;另一方面,公开保留价后的报价均在保留价之上进行,只要有人报价,就确保了拍卖的成交。

   我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它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在保密和公开保留价之间进行选择。保留价一经公开,不得修改。

   (四)保留价规则的效力范围
   1.保留价可以对抗最高应价。按照最高应价成交是价高者得规则的要求,不达保留价不得成交是保留价规则的要求,两相碰撞,形成制约,最高应价不达保留价时,最高应价不发生效力。保留价规则的上述效力已为法律所认可。我国《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 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主张对抗的权利既可以由委托人行使,也可以由拍卖人行使,但实践中由拍卖人行使的为多。现场拍卖过程中,拍卖人以未达保留价为由,拒绝与最高应价者成交时,实际上就是在主张对抗权利。

   2.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元效。所请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是指拍卖人在最高应价不达保留价的情况下出售拍卖标的。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肯定有过错,拍卖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此可能元人有异议,问题是该行为是否应判定无效,产生元旅行为的法律后果。按民法上的一般原理,无效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因此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其元效是自始、确定和当然的。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便是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

   "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无效"这一结论,也可以从我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中推导而出。《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那么,拍卖师不停止呢?自然的推论就是该拍卖也不发生效力。因此给委托人及竞买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拍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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