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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公物及其它物品类)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61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通则,并对自己按照本通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通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
 本通则各项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五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实合同书。
  第六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七条
 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八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
 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等手续。
  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本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五条
 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拍卖人的书面认可。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七条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理竞买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办理委托手续,与拍卖人签订委托代理竞买协议。
  第十八条
 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竞买协议,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书面通知拍卖人。
  第十九条
 拍卖人接受竞买人的委托竞价购买拍卖标的,应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代理权限的竞买行为,其责任由拍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代理竞买的协议有效。


第四章 拍卖标的的展示

  
第二十一条 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所载拍卖标的的型号、材质、性能、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仅是提供参考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拍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不少于七日发布拍卖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时间展示拍卖标的。同时,应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及查验拍卖标的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拍卖标的鉴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审看拍卖标的原物,了解竞买标的实际状况。

第六章 付款及标的交割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款并办理移交等手续,领取拍卖标的,包装、搬运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代为包装及处理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拍卖人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拍卖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
  第二十九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购买款项应以拍卖人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拍卖人为将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
  第三十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逾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人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保险等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拍卖人有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七章 关于保留价和佣金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或依据有关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对保留价的数目保密。
  第三十五条
 所有拍卖标的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拍卖活动前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佣金的比例,竞买入进入拍卖场参加竞买则表明同意拍卖人规定的买受人应付的佣金比例。
  第三十七条
 拍卖公物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某拍卖标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应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款项的同时,扣除佣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八章  

  
第四十条 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拍卖人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拍卖人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拍卖人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出售,即可获得相当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期限自拍卖人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保险期限至拍卖人返还委托人该拍卖标的时止。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拍卖人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该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向拍卖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拍卖人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及所支出的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承保人。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拍卖物品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等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其它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并在保险索赔完成时,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九章 拍卖收益的支付

  
第四十五条 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六条
 如期限届满,拍卖人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人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七条
 拍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拍卖人支付委托人拍卖收益的币种无关。
  第四十八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标的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拍卖人支付购买价款,拍卖人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拍卖人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但拍卖人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通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第十章 撤消委托拍卖

  
第五十条 如拍卖人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人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六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柏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委托公物拍卖,委托人撤回其拍卖标的,应向拍卖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章 其它有关拍卖人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入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对下列事宜有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及出售条件;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竞买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规则的竞买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五条
 拍卖人有权决定拍卖活动计价货币及根据有关部门的公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五十六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本通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章 通则涉及的词语定义

  
第五十七条 本通则各条款内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竞买入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
5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出售的物品。
  (
6购买价指落槌价与买受人应付佣金及其它应支付费用的总和。
  (
7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拍卖人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
8公物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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