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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第一拍”无锡落槌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4259
       一边是寸土寸金的上海黄金地段、面积为26788平方米价值连城的“弘基假日广场”,被闲置十年不能处理;一边是遇上富有中国特色的“执行难”。作为有社会“最后一道屏障”职能的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规范市场,服务发展?毋庸置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运用今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创下标的额为11.4亿元、被誉为中国司法执行“第一拍”的奇迹。2005年2月22日这一天,当之无愧应当载入中国司法史册。标的巨大案情扑朔几经周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诉被告上海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中院于1999年5月24日受理,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判令驳回无锡农行的诉讼请求,无锡农行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裁定发回重审。无锡中院经重审查明:1997年9月17日,无锡农行与上海宏盟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自1997年9月17日至2000年9月16日,向上海宏盟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上海宏盟公司以上海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地块的土地(面积26788平方米)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约定该项贷款用于江苏华宁国际贸易公司无锡太湖贸易部(以下简称华宁贸易部)向无锡农行开立信用证之付款保证,如无锡华宁贸易部到时出现信用证款项垫付,无锡农行有权从上海宏盟公司账户直接扣划用以对外付款,另约定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合同签订后,双方至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书。随后,上海宏盟公司向无锡农行出具了借款凭证。无锡农行遂分别于1998年8月3日、12日、21日及同年9月7日向上海宏盟公司在其行的存款账户,发放期限为一个半月的贷款共计1000万美元,因无锡华宁贸易部未能向无锡农行支付垫付的信用证款项,无锡农行又将上述款项扣划用作抵冲无锡华宁贸易部于1997年11月20日向无锡农行申请开立了4份信用证项下欠款。经法院查证核实,该4份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均系虚假单据,也无真实贸易背景,虚假单据均由上海宏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无锡中院于1999年对无锡华宁贸易部及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处罚。 1998年9月17日起,无锡农行向上海宏盟公司催收贷款,上海宏盟公司则认为未取得贷款,也未为他人贷款担保,要求办理撤销地产权证的抵押手续,双方产生纠纷,以至难以调和。根据民诉法管辖规定,无锡农行遂诉至无锡中法院。无锡中院经重审认为,上海宏盟公司对信用证所作的担保应认定无效,无锡农行仅以借款合同要求上海宏盟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当。且双方在开证及担保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上海宏盟公司赔偿无锡农行5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无锡农行要求宏盟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的请求。判决后,无锡农行与上海宏盟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慎重审理,于2004年8月21日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海宏盟公司应归还无锡农行贷款10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无锡农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判“死刑”最后一着“拍卖执行”省高院二审判决后,上海宏盟公司仍不服气,拒绝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至此,案件执行陷入“泥潭”。原告胜诉却无法兑现,拿不到本因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上海四川北路“弘基假日广场”那天价土地,却被继续闲置而不能处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心急如焚。出于无奈,无锡农行于2004年9月9日提出执行申请。无锡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登记。作为无锡法院受理的最大的金融执行案件,中院党组自然是十分重视,院长褚红军、副院长陈荣庆召集了该案的首次执行协调会议。将此案交由执行局执行长陈涛为首的执行组执行。执行组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执行组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宏盟公司系1993年12月27日由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5%股份)、虹口区投资管理公司(5%股份)、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10%股份)、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80%股份)合资而成,该公司是为开发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除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该土地总面积为26788平方米,出让金为14602139美元(已交付),1995年10月30日,上海宏盟公司取得沪国用(批)字第001445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为50年,1997年9月17日该地块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无锡农行。2002年10月14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以5300万元的标的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组找到上海宏盟公司,几乎人走搂空,只剩下几个留守人员,据他们反映,合资双方都在找买家,而双方又都不同意对方找到的买家,所以就搁了下来,一搁就是10年。

       为了执行本案,执行组与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多次联系,请求他们出面协调,配合本案的执行。执行组对虹口区政府说,上海二中级法院以5300万元的标的实施的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与无锡中院的执行并不发生冲突,因无锡中院的执行标的额远远大于5300万元。无锡中院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可以进行“轮候查封”,该地块上所产生的收益,可作为法院执行的对象。

      虹口区政府从大局出发,十分支持无锡中院的观点,认为该土地可以进行拍卖,而且法院的此次执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契机”

     至此,“弘基假日广场”土地闲置的焦点问题,由于拍卖执行方案的确立,出现了希望和转机。山重水复“较量”反复终有头,执行拍卖紧锣密鼓按照程序正常进行。但天有不测风云,福兮祸之所伏。由于上海宏盟公司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组于2004年9月15日在虹口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04年11月1日发通知书给上海宏盟公司,要求其在10日内派人到无锡中院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

       可上海宏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法院协商或书面确定评估机构,无锡农行书面向无锡中院推荐了在上海法院名册中的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考虑到外省案件处理的高效及方便,减轻当事人负担,经无锡中院审核,该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资质,于是,决定确定了该评估机构,随即书面通知了上海宏盟公司。接着,法院委托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2005年1月17日该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报告确认,土地评估价为122908.70万元。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按市场价评估机构向无锡农行收取了30万元的评估费。执行拍卖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上海宏盟公司2004年12月21日函告无锡中院,经其公司与有关部门领导协商,确定由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拍卖行)为该地块的拍卖机构,无锡农行也于2004年12月24日向无锡中院发函,同意上海宏盟公司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上海拍卖行实施拍卖。

        2005年2月1日,执行组与虹口区政府召集虹口区建委、规划、土地、上海拍卖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会议,确定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1亿元,并明确了公告时间和拍卖时间。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要求,召集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2月1日书面确定了公告媒体,2005年2月2日由拍卖行在确认的9家媒体上刊登拍卖定于2005年2月22日下午14时实施的公告。2005年2月6日上海宏盟公司来函,要求对土地整体拍卖,并表示该公司有诸多债务要偿还,请求无锡中院于拍卖后对本案标的额以外的款项监管于上海拍卖行。中院同意,并将拍卖公告于拍卖5日前告知了双方当事人。

         拍卖落槌86个回合分“蛋糕” 2005年2月22日下午2点前,根据财务部门报告的保证金实际到账的情况,中院执行组确认竞买人为三家。当时钟定格在下午2:00,拍卖会正式开始。之前,为规范程序,以防意外而采取相应措施,法官与当事人隔绝,拍卖行与法官隔离,执行组法官被“关在”宾馆不准外出,手机统统被关闭,并按规定,其所有费用全部自掏腰包。谁也无法得知无锡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作出的拍卖底价。

       拍卖开始。上海著名拍卖师报出了9.8亿元拍卖底价,30秒钟之后,有人举牌应拍,开始了难以想像的激烈竞争。在法院的监拍及30多家新闻媒体的全程跟踪下,经过86个回合的激烈竞争,拍卖标的额最终由中建某公司(根据其要求予以保密)以人民币11.4亿元拍得。据有关媒体称,上海拍卖史上同时诞生了两个新记录:一是上海土地公开拍卖有史以来最大的面积地块;二是每亩最高的成交价,即共计40亩土地,每亩合到2850万元。

        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获悉后十分欣慰,批示无锡中院:“此次执行工作十分成功,体现法院司法为民宗旨。” 至此,“2·22”惊心动魄的中国司法“第一拍”,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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