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一槌“敲掉”308万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2260
拍卖本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可江苏金坛市一家注册资金8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竞拍当成儿戏———先是以一张400万元空头支票作为保证金参加竞拍,在中标之后却又不及时履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拍卖公司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拍卖有限公司两次拍卖差价款损失106万元,并承担其他各项费用40030元。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这场土地拍卖会共赔了308.003万元。据了解,这是金坛法院审结的首例拍卖纠纷案。
去年9月30日,拍卖公司在常州一家媒体上发布了金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同年10月20日下午,金坛市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持相关材料到拍卖公司报名。经审查后,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拟竞买地块申请书和拍卖报名表,同时提交了一张金额为400万元的转账支票。
第二天上午9时,拍卖公司在其会议室举行了拍卖会,房地产公司领取98号牌参加了拍卖会,并通过竞价最终就市建设局南侧地块土地使用权以总价7326.348万元与拍卖公司落槌成交。
成交确认书和支付合同签订后,拍卖公司得知因房地产公司开具的那张金额为400万元的转账支票是空头支票;与房地产公司交涉后,房地产公司愿意补交保证金并按成交确认书履行。
同年10月22日,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拍卖公司198万元,其余款项均未能按约履行。11月9日,拍卖公司通过金坛市公证处向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解除成交确认书的通知书,解除了双方所订成交确认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拍卖公司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该行拍卖价款的部分差额款损失人民币106万元。而在这之前,被告已支付给原告198万元。
法院认为,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被告明知其银行帐户上存款不足400万元,但仍然开具一张金额为40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作为拟竞买该市建设局南侧地块等二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证金交付给原告,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票据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金坛市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金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金坛市某拍卖有限公司赔偿两次拍卖差价款损失106万元。案件受理费15310元,其他诉讼费7750元,财产保全费16970元,合计人民币40030元,由被告金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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