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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规则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9893
为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本规则。
  一、竞买人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竞买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须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竞买人在竞拍前须本人填写"竞买人登记表",交付入场保证金(以票据支付的,须提前三天交付),并填写"领取竞拍号牌登记单"参加竞买。
  四、竞买人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品情况,有偿获得有关资料(所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本公司看样证明,对所需拍品情况进行实地看样,以辨别瑕疵、缺陷和真伪。拍品一旦成交,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者本公司依法以其全部拍卖保证金作赔偿本公司损失。 
  五、本公司拍卖采用增价方式,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人的应价达到保留价且无人再加价时,拍卖师落槌表示确认。
  六、起拍价不等于保留价(底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七、拍卖师有权根据拍卖现场实际情况,调整竞价幅度和拍卖方式。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一次性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的全部款项和一定比例的佣金,并退还竞拍号牌。如用票据付款,必须待款项进入本公司帐户后才能办理拍卖标的交付手续。外币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计算。
  九、如成交价数额较大,买受人无法当场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以先付成交价款的30%,但不得以拍卖保证金充抵,余款和佣金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的,该拍品视为未被拍出,保证金和已收成交款不予退还。委托人如第二次委托拍卖,而拍卖成交价低于前次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差额,但不得以保证金充抵。 
  十、买受人必须在付清货款后七天内提清本期拍卖会拍卖成交的拍品,逾期不提,本公司将一次性收取成交总价款5%的服务费和5%的保险费,并按日收取成交总价款1%的保管费。逾期九十天以上而未提取的,按无主物处理,已收取的货款不予退还。 
  十一、所拍物品拍卖成交确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自行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办理证照登记、变更、过户、移动等手续,所涉及费用和事宜均由买受人自理。
  十二、未成交者所交付的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立即退还。以票据支付的保证金,于拍卖之日后三天内退还。 
  十三、拍品成交确认后,本公司仅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佣金发票,如需开货物发票,含税部分由买受人自理。
  十四、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秩序,不得阻挠他人叫价竞买,不得采取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人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五、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按《拍卖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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