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经贸贸易[2001]125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商贸局、工商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拍卖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拍卖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全省拍卖业的行业管理职能划转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今后全省境内拍卖企业的设立一律报经省经贸委审批,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批设拍卖企业。作为拍卖业的主管部门,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拍卖业的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协调和监督,推动拍卖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生产生活服务。
二、新设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的,省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新设的拍卖企业原则上要求是新门类或专业性拍卖机构,并要有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不得借用或外聘其他企业的拍卖师。对拍卖企业过多的地区,将控制新设拍卖企业,防止恶性竞争。经济基础较好、发展速度较快的县级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考虑设立1-2家拍卖企业。
三、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拍卖企业,必须在2001年年底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逾期不改的省经贸委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年检或责令其变更名称与有关拍卖的经营范围。政企不分的拍卖企业必须尽快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于改制等原因,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公物拍卖的,必须向登记机关出示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改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后,必须向省经贸委备案。省外拍卖企业在江苏境内设立拍卖企业,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和我省拍卖业发展的规划,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由各市拍卖业主管部门对照规定的条件,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冠名“江苏”的拍卖企业申请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由省经贸委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申请指定公物拍卖的企业,必须是运营两年以上,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名列前茅,有两名以上注册拍卖师,运作规范,服务优良,独立核算的公司制企业。指定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根据择优原则重新指定。各地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须向省经贸委备案。
五、各市经贸委(商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要对辖区内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已经设立的拍卖分支机构(含分行、分公司、办事处等),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撤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今后,省经贸委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拍卖分支机构。
六、各市经贸委(商贸局)要依法履行并强化行业管理职能,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拍卖企业兼并规模小且业绩不佳的劣势拍卖企业,鼓励要求进入拍卖领域的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购并等形式改造经营不善的拍卖企业,鼓励拍卖企业之间开展互惠互利、形式多样的经济联合,积极化解拍卖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对拍卖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销赃、偷盗等犯罪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拍卖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查处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等违反拍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二OO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