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师资格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资格考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人事部批准授权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工作在人事部、商务部的指导下,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拍协成立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地点、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颁发统一证书。
第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以及《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
第二章 组织与准备工作
第七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科目为四门,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拍卖理论、拍卖案例分析、经济基础知识为闭卷笔试,主持技巧为实际操作考试。
第九条 报名要求。
(一) 中拍协每年初公告当年拍卖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二) 报名条件:拍卖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
(三) 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拍卖企业推荐,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地方拍协)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中拍协核准。未成立拍卖行业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人员可直接将材料报中拍协。
(四) 中拍协对报名人员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出《拍卖师资格考试通知书》。
第十条 试卷准备。
(一) 拍卖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与中拍协签署《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题)命题、审定、保密保证书》。
(二) 考试试卷命题及标准答案须报经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三) 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国家保密局批准注册并指定的国家级专业保密印刷厂承印。
第十一条 考前培训。
(一) 拍卖师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二) 中拍协根据人事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拍卖师资格考试培训的授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人事部备案。
(三) 拍卖师资格考试培训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须经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考务规定
第十二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严格按全国统一规定实施,并于考前一周通知人事部。
第十三条 考生报到时应携带《拍卖师资格考试通知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时间证明原件交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考生颁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第十五条 执行考试任务时,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章。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未经人事部和中拍协批准或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拍卖师资格考试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以人事部或中拍协名义擅自编写、出版辅导教材、复习资料及习题集等;也不得以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指导(定)用书名义编写、出版上述教材、复习资料。
第四章 监考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按保密程序办事。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20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规定。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
第二十条 发卷完毕,监考人员须提示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单位和准考证号。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时,应及时制止,并将违规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单。对不听劝阻并影响他人考试者,可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场,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清点本考场试卷,核查无误后,将本考场全部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列,密封线密封装订,本考场考生签名表一并交指定地点统一保管。
第五章 评卷与登分
第二十三条 评卷人员由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命题人员、监考人员及参与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应回避,得参加评卷登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经审定的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 评卷应按题型分组,以流水作业方式,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评卷中不准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分;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
第二十六条 对有考场违规记录的试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处罚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应在拍卖师资格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登分前,工作人员应核对每份试卷的各题得分和总分,并对试卷数量、考场记录单和考场编号、考生签名表核查无误后,才可拆除装订线登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的,应由复核人员在登分复核人栏签字;登分不符的,应由复核人与登分人共同确认后报上级领导更正。
第三十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试卷登分结束后,应及时对考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提出拍卖师资格考试各科合格标准及录取比例的建议,报考试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科目在两年内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章 公示、发证
第三十二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评卷登分工作结束后,中拍协先通知各地方拍协本期拍卖师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名单,然后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间,接到对违规违纪考生举报的,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地方拍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三十五条 公示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按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将无异议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以文件方式,在行业内向社会公告已通过拍卖师资格考试人员名单,并向合格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拍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知地方拍协及本人注册单位。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建全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网络。考试信息包括:报考人员基本资料、考试科目、考场设置、准考证号、考场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应按要求输入计算机,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考试成绩的储存信息必须采用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第三十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属国家秘密,考试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擅自发布考试信息。
第三十九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由中拍协存档保存,并报人事部备案。考试试卷保存两年,过期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拍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